申請時間、申請辦法、甄審、租借方式
1申請時間
室內表演場地
首期申請:
- 每年2月1日至28日公告受理次年1至6月之檔期
- 每年8月1日至31日公告受理次年7至12月之檔期
非首期申請:每月10日及25日公告,並於公告日起5個工作天內受理申請。
2申請作業
室內表演場地
- 繳交資料:申請書及資料光碟1式3份,光碟內容須含申請書、企劃書、影音資料、申請單位立案證明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。
收件方式: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(信封請註明外租場地申請),收件日期以本中心收到申請文件為準。
收件時間:每星期一至五,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。
收件地點:(111)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51號【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劇發組】
3甄審作業
室內表演場地
- 依據「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節目管理原則」規定,收件截止後60個工作天內辦理,評審結果於本中心官網公告,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。
申請單位如對甄審結果有疑問者,請於公告日期後5 個工作天內向本中心聯絡查詢。未獲通過者,可於公告日期後7日內(含假日)以書面附具理由申請覆審,覆審以一次為限。
4簽約及繳費
室內表演場地
- 接獲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繳交場地使用訂金,如直接進行簽約及保證金繳納者,免繳納訂金。
繳交訂金後60個工作天內完成租用簽約並繳交保證金及50%場地租金。尾款於使用場地前10個工作天內繳付。
- 接獲通知後繳交訂金,於場地使用前辦理簽約,並繳付全額場地租金及保證金。
戶外表演場地無須繳納訂金,於使用前完成簽約、繳納全額場地租金及保證金。